上市主要包括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IPO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对我国企业来说,境外IPO市场主要以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等市场为主。
㈠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股权投资基金可通过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完成标的企业的退出。特别是随着4月27日创业板注册制的到来,为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更加便捷有利的条件。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一般流程如下:
1、改制
在企业上市流程中,企业改制是指企业以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为目的而进行的企业组织结构、资本资产等方面的改组行为。企业改制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协助下完成。首先,企业要确定证券公司(券商),然后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在改制阶段,企业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
2、辅导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在辅导阶段,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在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报审核
01申报阶段
在申报阶段,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部审核并出具保荐意见。
02是否受理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
03合规性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如有需要,中国证监会可能会征求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或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意见。
04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向保荐机构反馈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对审核意见进行回复。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05初审会
中国证监会根据反馈回复继续审核,召开初审会,形成初审报告。
06核准审批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给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股票发行及上市
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企业将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文。
发行人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组织发行路演,通过询价程序确定发行价格,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㈡间接上市
所投资企业除了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外,还可以通过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等方式间接上市。若间接上市成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股权)可以转变成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份,并通过公开市场转让实现退出。
㈢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方式,对接受美元基金投资的境内企业而言,通常采取境外间接上市的方式登陆资本市场。
1、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企业直接以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即通常所说的发行H股、N股、S股等。
境外直接上市的优点在于可直接进入境外资本市场,节省信息传递成本,极大地提升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获得外汇资金。
2、境外间接上市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公司将境内资产和权益,以股权、资产收购或协议控制等形式转移至境外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和控制境内资产及股权,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名义申请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㈣上市后的股权转让退出
对股权投资机构而言,企业上市并非项目投资退出过程的结束,只有当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限售期)届满或符合约定条件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完毕之后,才标志着项目退出的完结。
锁定期结束后,股份上市转让还需要遵循交易所的交易机制和规则。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主要有以下4种交易机制:
1、竞价交易
竞价交易制度又称委托驱动制度,主要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的开市价格一般由集合竞价形成,随后进入连续竞价阶段,交易系统对不断进入的投资者交易指令,按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将买卖指令配对竞价成交。
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交易均实行涨跌幅限制,无论是买入或者是卖出,股票(含A股、B股)在一个交易日内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的涨跌幅不得超过5%。
2、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
相比于普通投资者所采取的自动报价转让,大宗交易转让的定价更加灵活。大宗交易转让的卖方和买方根据拟转让的股份及其数量,可以就交易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协议议价。同时,大宗交易不会对竞价交易的股票价格形成巨大冲击,有利于市场稳定。
3、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在出现要约收购事件时,可以借机转让退出。
若收购人自愿选择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如果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后继续进行收购,可能会被强制要求使用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如果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若继续增持股份,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4、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各方依据事先达成的转让协议,向股份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的业务。
二、 挂牌转让退出
与相对成熟的上市转让退出不同,挂牌转让退出是近年来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向前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退出方式。挂牌转让退出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目前,我国场外市场包括全国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目前,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俗称“四板”),是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场外交易市场。
三、协议转让退出
股权投资基金可将未上市企业的股权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通常包括并购和回购。
1、并购
并购退出是指股权投资基金向目标公司投资后,其他收购方购买股权投资基金所持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其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类型。内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外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两者的区别在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回购
股权回购是指通常由被投资企业大股东或创始股东、管理层、员工等出资购买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企业股份,从而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的行为。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企业效益未达预期或被投资企业无法达到投资协议中的特定条款时,可根据投资协议要求被投资企业股东及其他当事人回购股权,从而实现退出。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被投资企业股东对企业未来的潜力看好,也可以通过协商,主动回购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权而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
股权回购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01控股股东回购
是指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回购条件满足时,自筹资金回购股权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股份),控股股东回购是股权回购中比较常见的方式。
02管理层回购(MBO)
是指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在回购条件满足时,自筹资金回购股权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股份),从而实现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
03员工收购(EBO)
是指目标公司的员工集体出资,将股权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股份)收购,从而实现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
四、清算退出
清算是指企业结束经营活动、处置资产并进行分配的行为。清算退出是指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被投资企业清算实现退出,主要是投资项目失败后的一种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两种方式: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
㈠解散清算
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公司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进行解散清算:
0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0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0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0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
公司解散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㈡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并由法院组织对公司进行的清算。
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股东收回全部投资的可能性极小,一般情况下甚至会损失全部投资。
退出作为整个股权投资运转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退出不仅仅是评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能力的重要依据,顺畅的退出方式反过来又可以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平稳推进。除了清算退出,其他三种退出方式都各有特点,龙德燕园基金风控团队认为,如果不能以最理想的IPO退出,应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当时的外部环境,灵活选择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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